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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监督 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机制

来源: 青海《党的生活》    作者:    发布时间: 2017-04-11 17:14    编辑: 朱月琴

  文/ 王蕙

  自人类社会产生以后,随之便产生了监督这一社会现象及社会活动。人类社会在历史力量的推动下进入政治时代,国家形成、政党出现。对权力进行必要的监督与制约亦成为政治时代的主题。而现代意义上的监督思想也已被赋予了民主的内涵,并逐步发展形成对公共权力与政党权力制约与调控的现代监督机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机制是在中国共产党从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并将长期执政的实践与探索中不断丰富发展起来的。

  一、经典作家视域下的监督思想。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创立科学社会主义理论、领导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实践中不断探索思考,提出一系列具有指导意义的监督思想。马克思、恩格斯认为,阶级产生后只具有纯粹管理功能的公共权力便逐渐演化为国家政权。此时,对于公共权力所有者的社会而言,对国家政权及其代理人实行监督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这不仅是由国家的历史地位决定的,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社会对国家实行监督和制约的实质即人民群众对国家及其代理人的监督。同时,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创建和领导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政党的实践中,提出并不断完善无产阶级政党党内监督思想,逐步确立了一系列反映无产阶级政党性质的基本制度,并为党内监督的具体实施规定了基本内容及要求。马克思与恩格斯的监督思想为无产阶级政党监督理论的丰富与实践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俄国十月革命的胜利令社会主义实践成为现实。列宁在继承和发扬马克思、恩格斯监督思想的基础上,更加深刻地认识到,由于所处时代以及面临任务的不同,监督不仅仅是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重要体现与反映,更是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和苏维埃政权面临的重大实际问题。因此,列宁在实践中探索出了更多具有制度化和可操作性特征的监督思想。如列宁认为,自下而上的人民监督是由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制度决定的,这也是苏维埃政权的真正人民性所在。同时,为防止权力的过分集中而造成权力滥用,在实践中采取多种民主化措施,逐步建立起对权力进行有效制约的党内监督制度。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监督思想对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监督体系的建设及监督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党章视角下的监督制度发展。《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了党的性质、宗旨、纲领、组织保障和纪律约束等相关内容,党章的发展历史即是党的建设的历史凝炼。从党章的发展历史看,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历程是实践发展与理论完善的有机结合,从不断调整到趋于稳定。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中,关于党内监督的条款明确了党内监督的主体、客体以及自上而下的监督方式等党内监督的基本要素,为党的党内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奠定了基础。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第一部《中国共产党章程》,已出现了民主集中制的萌芽。至党的七大党章,确立民主集中制原则,为党内监督的发展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此外,七大党章明确了党员的监督权利,并重新规定党的监察体制。伴随着新中国的建立,中国共产党从革命党转变为领导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的执政党。党内监督的历史也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过渡到社会主义建设时期。1956年党的八大通过的党章在加强党内监督方面,建立了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监督体系;进一步明确党内监督机关的机构设置与职能,要求各级党委“设立监察委员会”。

  1982年,伴随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以及对党章的修订,党内监督的发展迎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十二大党章对党内监督作出了一系列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为改革开放新时期加强党内监督、强化党内监督机制奠定了良好基础。2012年召开党的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对党章进行了第16次修订。修订后的十八大党章对加强党内监督有了新概括。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在总结之前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审时度势,重新修订了更加适应新的历史条件要求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强调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强化党内监督的核心;明确党内监督是全党的任务,全党要切实肩负起监督责任;强调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求要把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形成监督合力。

  回顾党章中关于党内监督的相关规定,充分认识党内监督在加强党的建设、保持党的肌体健康方面发挥的关键作用,对于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创新以及党内监督制度、机制的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以党内监督为主不断丰富的监督形式。执政党监督体系是一个既包含党内监督,也包含外部监督的政治监督有机体。具有独特国情的中国,不同于对执政党外部监督起决定性作用的两党制或多党制国家。对中国共产党权力的监督客观上并在很大程度上必须依靠政党自身。即党内监督成为执政党本身最直接的监督,是整个监督体系的核心部分。而外部监督则是执政党体制内部监督的推动力量。因此,执政党监督体系的完善与发展是党内监督与外部监督彼此依存、相互促进的结果。正如陈国权在《政治监督论》中所言:“任何一个组织如果没有强有力的外部监督和推动,就会弱化自我约束,丧失发展动力,最终走向衰败。”中国共产党的建设与发展也需要有外部力量的推动才能不断走向前进。由此可见,党外监督实质上是对执政的中国共产党重要的政治支持,更加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我国多年的社会主义政治实践中已形成了较系统的政治监督体制,对执政的中国共产党进行监督的监督主体也日臻成熟。外部监督主体,就其地位与作用大致可分为国家机关监督与社会监督两大类别。国家机关监督,即拥有国家法定监督权力的国家机关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则是来自人民群众个体或群众团体、社会组织、舆论机关等非国家性专设的监督机构之监督,主要包括民主党派监督、群众团体监督、群众监督及舆论监督等。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必须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制度,支持人民政协进行民主监督,认真对待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才能真正形成监督合力。

  外部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支持力量,忽视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而仅仅依靠自我封闭的党内监督,根本无法充分有效地发挥各类监督主体的整体功能及作用,也会让党内监督变得苍白无力。新《条例》明确要求将党内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对在新的历史时期不断丰富与发展以党内监督为核心的各种监督形式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性。

  四、紧扣问题主线不断强化的监督机制。在实际的发展进程中,党内监督与党内民主是互为条件、相互促进的。民主集中制是无产阶级政党的根本组织制度也是民主监督的重要表现形式。党内监督制度的发展与不断完善必须与民主集中制相联系。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新《条例》要求,党内监督要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面临着光荣而艰巨的历史任务和越来越复杂的执政环境,只有不断强化监督机制,特别是通过党规党纪在全党的有效执行解决目前党的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才能进一步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新《条例》将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等作为党内监督的内容,重点是要解决好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问题,始终强调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督促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把党的领导体现到党的建设、管理、监督之中;将遵守党章党规、牢固树立“四种意识”、贯彻党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原则、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等作为党内监督内容,重点是要处理好党的观念淡薄、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等问题,以保证党组织充分履行职能,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等作为党内监督内容,重点是要应对好当前依然严峻复杂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督促各级党组织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加强作风建设,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一步引向深入。因此,新形势下的党内监督必须以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为重点,逐步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职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有机结合的监督机制。

  总之,在不断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现代化进程中,对政治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同时又必须认真解决的重要课题。强化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科学严密的监督体系,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对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提出的基本要求,是为了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确保我们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作者单位:省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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