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旧版入口
 

分享到:

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来源: 青海《党的生活》    作者:    发布时间: 2017-04-13 15:29    编辑: 朱月琴

  ⑴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⑵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⑶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⑷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⑸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⑹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青海《党的生活》杂志社主办   版权所有:青海《党的生活》杂志社   技术支持:青海新闻网
未经《党的生活》杂志社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E-mail:webmaster@qhnews.com 新闻登载许可国新办[2001]55号 青ICP备08000131号